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近期新闻媒体也非常关注这个热点问题,北京、上海等城市天天向新闻媒体公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进展情况,但是从税务总局已掌握的符合纳税条件人的数量来看,目前申报的数量只占已符合申报数量的极少部分,一项关系国计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大事,为何这样难以得到中高收入人群的积极支持呢?我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本身对纳税范围等细则难以在公众心中达到统一标准,让高收入者不知自己是否符合申报对象。
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给我理解是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没有以你个人的名义购买住房,且如果每年有几天在中国境外生活的人就不属于纳税范围了。所以虽然你可能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是你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而且你每年有一次出境游就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了。如果是这样,高收入者完全可以以母父的名义买房子,然后每年有几天去境外旅游,就可以不用申报个人所得税了。
再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这十一项所得看似比较清楚,但是还是难以界定个人的所有收入所得。如:收到的礼品、礼金所得。是不是你结婚办喜事,一下子收到几百人给你上的几万婚礼金,还有娘家收取的几万元嫁妆钱,或者是好友病故朋友集资的丧葬费都属于偶然所得的纳税范围?有些领导随便办个喜事就收入十几万、几十万元,而老百姓办个喜事收入几万实际上也都是人情债血汗钱,最终也都要通过参加别人的婚礼日积月累归还的,这里面的差别是难以用“偶然所得”来衡量的。
财产转让所得的更加难以衡量了,首先是“财产”所指范围不知道包括那些资产?在生活中涉及到的可能有实物资产、虚拟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但是由于财产的范围不明确,而且目前流行网上交易,许多东西实际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许多财产的原值根本无法确定,如你的游戏宠物,你可能耗费了许多时间、精力和感情,如果要用金钱来衡量,那我认为是无价的,而我只卖了几千元,我虽然通过网上交易有了一些现金收入,但是我可以认为我投入的成本远远不止这几千元。
二、不申报不对,申报了可能更恐惧。
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这样涉及个人所得的大事不在本办法中明确,还要查找其他文件,对与个人纳税人来讲是不是太不方便了?我找了很多地方才找到税收征管法相关的这几条内容。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这几条处罚看,我认为还是不申报的好,因为你不申报一般情况只处罚2000元,情节恶劣才1万元。而如果你申报了,按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可严重了,你要申报你就必须先建好账簿,如果记得不全、记错,你就可能构成偷税,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处以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晕倒了吧!估计一般人都不具备专业的做账能力,申报的资料百分之八十以上肯定是不符合要求的,能不怕吗?
所以从处罚规定来看,不申报反而比申报后由于申报不准带来的处罚轻的多,这样的规定明显有一定问题。
三是从始自终没有体现具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条款。
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第一条就规定“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后面的内容却只有如何处罚纳税人不申报或错误申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如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纳税人纳过税后有何合法权益,如何方便纳税人申报个税都找不到任何条款。这样前面看让纳税人欢心鼓舞,本来准备要为国家多做贡献,国家出台新的保护纳税人的政策以及个人纳税申报更加简单便捷时,看到后面却没有了任何下文,感觉虎头蛇尾,有点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其实作为一个有公德、热爱祖国的公民,给国家合理纳税本是一件神圣光荣的事情,为何在国内却难以获得中高收入阶层的广泛支持呢?我以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个人纳税人没有自豪感。
看港台和国外的警匪片时间常长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国外的警察和公务员在纳税人面前很低调,因为他们意识到自己是在花纳税人的钱,在国外即使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进入警局也会因为自己是纳税人而理直气壮地对你的服务意识挑刺。而在国内,你即便有理是原告,进入警局也得小心着点,不信你可以看看最近四川的徐先生领着年迈的老父母亲和老婆孩子去三亚的遭遇《如此让人恶心的三亚》,其实中国的纳税人遭受这样的待遇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花钱本来是要买享受,是为祖国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然而如果你作为一个纳税人,却遭受着你花钱养的公务人员对自己人格尊严的践踏,你还想纳税吗?
二是公务铺张浪费严重,让纳税人的心很痛。
前几年去旅游,看到许多城市最漂亮气派的建筑是银行,而现在看到最多的是政府大楼。而且政府的形象工程现在越摆越大,几乎每个城市都重建了迎宾大道、扩大城市广场。中国城市建筑的拆除率和经济增长速度在全球一样都是排最列的,而在中国建筑类中大门的拆处率又是最高的,不管单位大小,换一界领导上来的头三把火几乎都要重修一遍大门,重搞一下装修。高档宾馆酒店越开规模越大,随便进几家超豪华的去看看,只要同时开两桌以上的有几桌是个人掏腰包吃的?结账后只要桌上的菜有三分之一基本没有动,旁边酒瓶一地的,十桌有八桌肯定是公款吃喝的。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也提到中国的人均公务开支比重相当高,这种公务浪费、不珍惜纳税人劳动付出的行为,严重损伤着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
三、以中国人目前的人口素质和申报工作量不适合采取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中国是一个近十四亿人口的大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符合年收入12万元的人肯定是越来越多,但人均收入却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如果全靠大家自行申报的办法是很难保证纳税的公平合理性的。因为从事的行业、文化程度、年龄层次、家庭负担等原因,大部分人难以做到自行申税,即使有人超过12万元,他可以把超过部分所得转嫁认为是亲友所得,而税务部门面对如此巨大的中国税收市场,如果对每个符合申报的人去跟踪调查,那么中国需要的税务人员可能比中国的军人还要多,税务部门的开支可能要比国防开支都大,这样做肯定是不合理的。税务部门现在能够监控到的符合纳税条件的人员,实际上就是公务人员和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然而这样人员的收入实际已经按月通过所在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了所得税。剩余符合条件的大量人员可能是个体工商户、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商贩、演艺人士、个人专业培训人士、公共关系人士、有非法收入人士,这些人员的收入来源和支出很难监控,就是他自己申报也很难报清楚,何况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上述人员是不会主动申报的,而作为税务部门你怎么去发现和计算他的个人收入呢?
四、征收标准一刀切存在不合理性。
以12万元为一刀切的征收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北京、上海年收入12万元并非高收入,因为当地消费水平高,年收入12万元可能还处于中下层水平。但同样12万元如果在西部偏远地区,可能就属于真正的高收入阶层了。用一个绝对数标准来衡量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状态,存在不合理性。对于个人来讲,可能同样收入的人,由于家庭经济基础不一样,甲已经买了房子、车子又无孩子,老婆收入稳定,相对负担轻就可以纳税;而乙可能房子还在还贷、没有车、孩子费用支出很大,老婆没有工作,由于负担重就难以负担应交税额。
建立什么样的税收制度即能让大家公平的交税,又不会造成由于有的人报申、有的人不申报、有的人弄虚作假申报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人为不准确和不公平呢?常洋认为应该从加大征收消费税收和遗产税来着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平等纳税的义务,才能保障国家税收来源的稳定。
一是加大消费税的征收力度。一个人财富的多少是个人的秘密很难摸清楚,但是他的开支却是相对好控制的。如果我们的税收从每个人的开支控制,就能够很好地防止税收的流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外面吃饭、加油、买东西,只要要了发票就是缴了税,炒股票只要成交一笔也要缴印花税,估计累计下来,每个人也要缴不少税。而且收入越高的人,其消费水平越高,因此国家可以通过这种高消费来征收税收,建立税收与消费层次成正比的税收征收办法。如:买越贵的房子、车子其税收征收比例越高,吃穿用越高档的物品,征收的税也越高。只要消费就征税,把通过直接从个人腰包中收所得税变为通过其日常消费、交权交易环节来逐笔征收税,这样大家既然选择此项消费或产权交易活动,为了保证交易的成功就必须交税,使交税成为一种交易的必然结果,这样偷税漏税现象的难以生存。税务部门给每个人建立相应的个人税收账户,让大家时刻能够清清楚楚自己为国家交纳了多少税金,明白谁缴的税越多,谁对国家做的贡献大。
二是鼓励自行缴纳公益事业税。在个人通过消费被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也鼓励个人自愿向其纳税账户缴纳公益事业税,这部分税收专项用于国家贫困地区建设和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活状况。这部分税收也同时计入个人税收账户,成为个人纳税的累计。
三是加大遗产税的征收力度。有的人赚了钱可能不舍得消费,或者其消费水平远远低于其收入水平面,那么他由于消费少,就会积蓄更多的财富。为了让其财富公平地纳税,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应该相应地纳税,其纳税标准应该参考其已经纳税情况而定,由于每个人的纳税情况都在税务部门建立了档案和账户,其生前的纳税额和其遗留财富应纳税的比例应该成反比,如果生前累计纳税额越高、说明其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越大,相应其遗产税的缴纳比率就应该降低。反之,如果生前纳税占其遗产的比例小,那么遗产税就应该多缴了。
四是建立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由于税务部门建立了完整的个人纳税账户资料,使每个公民都明白自己为国家上缴了多少税,国家对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在医疗、教育、福利待遇、公用设施使用、公用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并按纳税额比例为纳人建立特殊保障金制度,在树立纳税人自豪感的同时,如果纳税人出现意外风险,可以向申请国家启用纳税人特殊保障金,来帮助纳税人从灾难中重新振作。
通过改革目前的纳税体制,建立更加切实可行、公平合理、有纳税积极性的纳税制度,才能逐步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纳税人有保障的良好传统,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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